青島嶗山區起訴離婚要到哪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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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嶗山區起訴離婚要到哪個法院?

隨着社會觀念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越來越不受束縛,離婚率也相對增加,如果户口在青島嶗山區,現在想要起訴離婚應該到哪個法院?很多青島嶗山的朋友並不清楚,這個也是由多個因素所決定的,接下來就介紹一下青島嶗山區起訴離婚要到哪個法院。

一、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後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四、特別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52條廢止了1992年《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因此,上述特別規定已無法律效力,不能據此確定管轄。

由上文我們可以瞭解到,起訴離婚要到哪個法院也是分為很多情況的,要根據原告和被告的所在地管轄情況、户口甚至是否軍人等,這些因素都要考慮進去,如本文開始的例子青島嶗山區起訴離婚要到哪個法院也是要綜合考慮以上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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