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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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庭審程序是怎樣的

生活中有越來越多的離婚現象,當然在這些離婚情況中,有許多的起訴離婚的案件。這就是説明夫妻雙方有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並不想離婚。或者是雙方都想離婚,但是之間的利益關係協調無果。那麼離婚訴訟庭審程序是什麼樣的呢?下面做詳細的介紹:

離婚案件在法院開庭時的程序  

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由法院的審判員主持,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一、開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二、開庭審理前

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四)宣讀鑑定結論;

(五)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三、做出判決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審判長宣佈閉庭,各方等待法院判決。

總而言之,離婚訴訟涉及很多情緒化的問題,是比較難處理的案件類型。夫妻之間的訴訟要求也會有五花八門的現象。當然律師的職責就是儘自己最大的能力為自己的辯護人贏得勝利。具體的離婚訴訟庭審程序,但是人可以查閲相關的法律文件,也可以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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