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保險單應該怎樣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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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保險單應該怎樣分配?

離婚協議保險單應該怎樣分配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人身保險。

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

)、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婚後購買的屬於共同財產。在進行離婚期間,能退保險的保費每人一半,不能退保的誰是保險人向另一方交另一半保費金額。國家對待這部分財產還是比較公平的,本着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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