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協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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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前協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離婚前協議書的作用是什麼?

離婚協議書只有在雙方辦理了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也就是説,即便籤訂好離婚協議,在未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只要有一方反悔,協議就不生效。如果一方拿着離婚協議書起訴離婚,法官審判時,也不會根據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來判決。

已經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在雙方都願意去登記離婚時有重大作用,但即使協議不成需要,亦可作為夫妻之間感情破裂,或説明現有財產狀況的重要證據。

協議離婚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面所説的協議離婚是指雙方共同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而不是隻單單的簽訂離婚協議。如果雙方僅是簽訂離婚協議,而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時離婚協議並未生效,雙方仍舊屬於婚姻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的條款事項有哪些?

起草離婚協議書由雙方或者一方起草,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

1、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

3、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約定;

4、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5、其他涉及夫妻雙方應當載明的事實。

離婚協議在的寫法上要儘量細化,對約定事項規定得越清楚就越能避免以後不必要的糾紛。比如,孩子撫養費問題,如果僅規定了每月孩子的撫養費數額,沒有就孩子參加課外輔導班的費用承擔做約定,隨着孩子的成長,課外輔導費用也會越來越重,基於此產生的糾紛往往很難解決。不要因為離婚期間的思想波動,或由於一方隨意的要求而變更或推翻已有的離婚協議書。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果離婚協議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且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已經領取了離婚證的,則該離婚協議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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