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離婚程序是什麼?
一、上法院離婚程序是什麼?
婚姻中的雙方,在協商一致、或者(絕大多數)協商不能一致時,在法院辦理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育並分割財產的辦理方式。
1、夫妻雙方對去法院、或是民政部門辦理離婚事宜的方式選擇;
單方或者一方決定由法院裁判離婚涉及的相關事宜。
2、決定方作為原告,去本轄區基層法院領取文書底稿,起草起訴狀;
書寫訴狀時,要寫明雙方的自然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情況、家庭住址、聯繫方式),列明訴訟請求(離婚、子女撫育、財產分割、訴訟費的安排等),寫出具體的事實與理由(婚姻概況--相識方式、結婚時間、子女出生日期、婚初夫妻感情、目前婚姻狀態等),署名。
3、準備相關證據材料,如結婚證、財產清單及其它證據材料,複印留底,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證據材料複印件及相應的訴訟費用到法院立案庭。
4、等待法院通知被告方應訴(即送達起訴材料)、向雙方下達開庭傳票,確定開庭日
期。
5、開庭前做好離婚、子女安排(主張由誰撫育、撫育費用的承擔)、財產分割計劃的心理準備。
6、開庭,
進行法庭陳述、宣讀起訴狀、聽取被告方答辯,接受法庭調查(涉及婚姻狀況評估。
子女情況、財產情況等)、進行法庭辯論、參與法庭調解(必經程序)、做最後陳述。
二、法院在什麼情況下才會判離婚?
1、共同生活是夫妻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夫妻關係只是名分。因此,法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准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並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2、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説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説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説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綜上所述,若是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不成,就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來進行離婚。法院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唯一標準就是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再進行修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