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手續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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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的手續如何辦理?

當事人想要離婚但無法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時,可以通過離婚訴訟來解除婚姻關係,那起訴離婚的手續如何辦理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起訴離婚的手續: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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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所需的基本材料及訴權限制

1、女方起訴:起訴狀3份,結婚證原件,如果是育齡婦女要出具孕檢證明,一些必要的證據。女方首次提出離婚隨時可以起訴,對訴權方面沒有限制。

2、男方起訴:起訴狀3份,結婚證原件,一些必要的證據。

對男方首次起訴訴權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受理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二、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四、子女撫養

1、撫養權歸屬,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①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②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④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⑥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⑤-⑥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㈣、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2、撫養費: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四、財產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般共同財產由夫妻平均分割。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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