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離婚起訴手續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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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起訴手續是先向法院起訴,然後雙方答辯,最後法院開庭審理、判決。訴訟離婚案件中,首要問題就是訴訟管轄即一方應當向何地法院起訴問題。接下來是起訴階段,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進行審查。然後是答辯階段人民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最後是開庭審理,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雙方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或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女方離婚起訴手續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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