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該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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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該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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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到離婚案件相信大家都清楚,這肯定就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了。這種時候,要是夫妻中的一方需要起訴離婚的話,則首先要知道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該怎樣確定,對此,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該怎樣確定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適用特別規定的情形是: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受理,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不予受理,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法院判決離婚案件的標準

為規範審理婚姻案件,統一辦案標準,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處理意見。

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1、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沒有原則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 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經濟困難第一次起訴離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7、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 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13、一方與他人通姦、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在起訴離婚的時候是最重要的了。因為我國的法院比較多,但並不是到隨意一個法院起訴,案件都可以被受理。而提起訴訟之後,還需要符合規定的立案條件,否則的話也是不會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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