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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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懷孕離婚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離婚賠償通常是指離婚損害賠償,夫妻一方有重大過錯造成離婚的,並且對無過錯方造成財產和精神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離婚的夫妻,不管過錯方還是無過錯方都會很關心離婚賠償數額。離婚賠償一般分為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這兩部分。

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此,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可以的。要是女方同意離婚,那就財產是一人一半,孩子要生,那費用就是一人一半,撫養費男方支付,孩子歸女方。 如果男方沒有過錯,那就不用賠償

二、懷孕期間離婚女方是否能得到更多賠償

1、懷孕期間按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 婚。女方提出 離 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 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房產你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分割。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 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 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懷孕(或稱妊娠、有身),是指哺乳類雌性(包括人類)在體內有一個或多個胎兒或胚胎。人類的妊娠是哺乳動物中研究的最詳細的。

懷孕期間在我們國家規定的是不可以離婚的,但是其中一方出現了違反了國家規定的時候也是可以離婚的。賠償方面是並不是統一的標準,賠償標準一般是按照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等。並且對財產分割方面我們還是需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來進行分割,肯定女方會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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