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設離婚冷靜期後如何快速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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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離婚冷靜期後如何快速離婚

一、民法典》增設離婚冷靜期,如何快速離婚

對於雙方都希望儘快解除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來節約離婚的時間成本。

1、一方作為原告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告知法院工作人員,雙方已經達成離婚協議,請法院儘快安排調解員做調解。

2、法院會盡早安排調解員進行調解離婚。

這樣操作,會比去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時間成本小。

二、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對夫妻如果協議離婚,必須先冷靜地等待第一個三十日,冷靜期內如有一方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而後在第二個三十日內再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如果領證期內不去領離婚證,離婚申請就作廢了。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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