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下的冷靜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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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下的冷靜期是如何規定的?

訴訟離婚下的冷靜期是如何規定的?

起訴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申請材料,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經過一個月離婚冷靜期後三十天內領取離婚證。

按照有關規定,自人民法院收到離婚訴訟請求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屬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的調解冷靜期,如果規定期限屆滿後不再提起訴訟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冷靜期的好處和弊端有哪些?

1、離婚冷靜期的好處

好處就是説夫妻倆人可以有一個月時間冷靜下來思考,如果其中一方不想離婚,那通過30天可以極力去挽回對方,説不定兩人就會重歸於好。

2、離婚冷靜期的缺點

(1)不是所有人都適合離婚冷靜期的,可能有些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每次見面就吵架心,心裏已經很憔悴的情況下,再遇上一個月冷靜期,可能會火上澆油,心情會非常不爽。

(2)另外如果夫妻兩人當中其中一方有家暴行為,那麼通過一個月冷靜期受到的傷害可能會更嚴重,情況嚴重的可能還會導致悲劇發生,這種情況也應該考慮進去。

(3)還有如果有離婚冷靜期,那麼法院那邊可能就比較忙了,因為絕大多數人都會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無緣無故增多了壓力。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中有關離婚冷靜期的設定要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離婚的冷靜期設置的時間是30天的時間,經過離婚冷靜期之後,如果一方堅持選擇離婚,打算通過起訴的方式來解除夫妻關係的話,法律上完全是可以的,這種制度主要還是為了防止因為一時衝動而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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