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感情破裂的標準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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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感情破裂的標準明細
律師解析: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
3、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4、一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5、一方與他人通姦,有出軌、嫖娼等行為,嚴重違背夫妻互相忠實的義務,確無和好可能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或者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確無和好可能的。
8、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沒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並且沒有取得對方諒解的。
9、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0、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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