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夥協議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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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制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合夥協議內容是什麼?

1、所謂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2、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户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二、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徵税,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三、私募基金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規定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涵蓋了基金的設立、運營及終止等各方面的事項。合夥協議分普通合夥協議與有限合夥協議。

普通合夥協議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合作制私募基金的基本概述和特點,簽訂私募基金合夥協議可以起到很好的約束力,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清楚,合夥的基本信息、經營範圍等等,特別是關於私募基金的資金問題,例如出資數額方式、利潤分配等等一定要表寫清楚明白,合夥制私募基金好處多相對缺點也對,資金安全無法得到完全的保證,因此也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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