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常見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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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常見類型有哪些

協議離婚的常見類型有哪些?其實在協議離婚當中,並沒有什麼常見的類型,此時只要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那麼就是可以離婚的。不過夫妻協議離婚的也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夫妻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清楚夫妻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了吧。協議離婚建立在夫妻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但此時並沒有什麼具體的類型可言,如果非要説的話,就是因為什麼原因導致夫妻離婚,這就包括了出軌、沒有感情、生活不協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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