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清場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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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清場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要賠償嗎?

一、法院執行清場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要賠償嗎?

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法律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方有權在提前合理期間通知出租人的前提下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經訴訟,法院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補交房租,但沒有判令承租人將房屋交還給出租人,法院執行過程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欠交房租,但拒絕交還房屋,法院可以申請騰退房屋或者另訴要求騰退房屋。判決生效後,承租人拒不搬離,出資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送達要求承租人履行義務的執行通知書,並下達了限期搬遷的通知,承租人仍拒不搬離,拒不履行義務。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有權對涉案店面予以強制清場。

二、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房屋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的出租人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係。

1、承租人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房租超過約定期限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的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了房屋或者其它輔助設備並且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為不可預見的一些原因,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己居住的,或者出租的房屋發生了重大的損壞,有傾倒危險急需進行改建,並經有關房管部門確認的。

在此情形下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為遷出房屋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合適的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制要求承租人馬上騰房搬家。如果是屬於改建情形的,改建後房屋仍要出租的,原承租人對房屋具有優先的承租權。

綜上所述,因為承租人違約的,雙方在房屋租賃上發生糾紛,作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賴着不走的話,出租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啟動程序對房屋進行清場,如果承租人發生損失,出租人也不會賠償,最終的法律後果由承租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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