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離婚案件能不能上訴?
離婚糾紛可以上訴。當事人可以向另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解決離婚糾紛。
根據一審裁判類型的不同,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做了以下區分:
1、一方起訴離婚,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原告不服的,可以就該裁定提起上訴。
2、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未製作調解書
離婚案件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屬於法定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調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捺印生效。此種情形,當事人行使了處分權,不能提起上訴。
3、調解的離婚案件,製作了調解書
離婚案件在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製作調解書的情形十分罕見,如確實發生此類情形,並且調解書送達前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對該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原被告雙方均可提起上訴。
4、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離婚案件經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不準離婚的,在該判決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訴。(注意:因離婚案件不僅涉及身份關係,還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及債務問題,二審法院如果認為應當判決離婚,應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問題作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離婚,而應發回重審。換言之,這種情形下當事人提起上訴的請求是受到限制的)
5、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案件,雙方均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可以改判不準離婚。二審法院審理後,仍判決准予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作出判決。
6、法院作出的不準離婚或者准予離婚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
法院作出不準離婚或者准予離婚的判決,原被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原被告均不得提起上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我國的訴訟離婚是我國的法定的兩種離婚方式的中的一種,在適用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符合相關的訴訟離婚的法定to條件,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