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訴訟中能不能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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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訴訟中能不能申請回避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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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哪些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享有申請回避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第三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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