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離婚孩子判決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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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權歸屬

民法離婚孩子判決規定包括哪些內容?

民法典》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做了明確規定:

1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應先由父母雙方商討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

3年滿八週歲以上的,則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願。

(二)、撫養費標準及方式

1撫養費給付期限

撫養費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義務的體現,也就是説給付期是到子女成年。

(1) 原則期限

原則期限是子女16歲以下必須給付,16歲到18歲可視情況給付,18歲以後不在給付。

(2) 特殊期限

也有三種情況,雖然子女已成年,父母如果有經濟能力,也需要給付的。

子女成年但喪失了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子女成年尚在校就讀的;

子女成年卻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2撫養費給付方式

撫養費給付方式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1)一次性給付

有些當事人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撫養費;還有涉及到涉外、華僑等離婚案件,子女撫養費一般是一次性給付,這也是為了避免以後發生執行困難。

(2)定期給付

這種給付方式也是最多使用的,一部分是按月給付,也有按季度或按年給付的。

(3)以物抵付

這是在一種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也可選擇以物抵付。

3撫養費用標準

在子女撫育費數額方面主要考慮三點:既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額度一般是月總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等)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如果涉及兩個以上子女,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不能超過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可按照當年的總收入或者同行業的平均收入為準,並按照第一條的比例給付。

(3) 撫養費的增加,有幾種情況可以申訴增加撫養費:

原定撫養費額度不足以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因子女就學、生病等實際需要已經超過原定額度的。

(三)、拒付撫養費的後果

離婚後應付撫養費一方必須按照約定支付撫養費,如拒付則由法院依職權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其司法拘留。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問題一直是離婚過程的焦點。無論是過去的法律條文解釋還是現在的《民法典》在對孩子的撫養權做出判決與規定時,都是從孩子合法權益保障的角度出發。作為父母應該遵守法律規定並對自己的孩子負責,即便未獲取撫養權,也應該根據協議或判決定期探望孩子並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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