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一、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包括行政許可事項以及行政處罰事項等內容。
1、下列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開:
(一)實施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以及辦理行政許可的機構名稱;
(三)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四)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過程中聽取利害關係人意見以及舉行聽證、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測等事項;
(五)做出的准予行政許可的事項要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閲。
(六)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內容。
以上事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
2、下列行政處罰事項應當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開:
(一)實施行政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以及執法人員信息;
(三)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種類、罰款數額;
(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七)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八)其他依法應當予以公開的內容。
以上事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
二、行政執法信息可以採取哪些辦法進行公示?
對需要公開的事項,可採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發佈公告、通告;
(二)召開專門會議通報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類新聞媒體公開報道;
(四)在辦公區內將有關制度張榜上牆;
(五)設立公示欄;
(六)在局網站上公示;
(七)依法可採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我國的行政執法部門有權對行政許可以及行政處罰等執法事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辦事依據和辦事制度,向社會或管理對象公開。實施行政執法信息的公開制度,有利於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證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有序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