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同居多久算自動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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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婚姻法規定同居多久算自動離婚?

根據婚姻法規定同居多久算自動離婚?

根根據婚姻法規定同居多久都不算自動離婚,因為同居的話,他僅僅是兩個人在一起共同的生活,不論是生活多長時間的話,他都不能夠成為一種事實的婚姻的關係。因為現在我們國家是不承認事實婚姻了,而且不同居的狀況之下也不會自動的解除婚姻上面的這種關係,必須要雙方當事人從事一定的行為,比如説到婚姻登記機關來進行離婚的辦理。據婚姻法規定同居多久都不算自動離婚,經常聽到有人會問這樣的問題,但是結合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來看,目前在我國夫妻離婚沒有自動離婚的説法,分居只是有可能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表現,很多夫妻因為現實原因比如工作等分居,但是感情沒有破裂,感情還是很好,所以分居也不能代表感情破裂。

我國《婚姻法》中確實有提及分居,即分居的時間,規定了分居滿兩年,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是前提是分居的條件是因為感情不和睦。如上所説,如果只是因為工作或者是其他原因出現分居的情況,是不滿足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的,只有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兩年以上的分居才能認定為夫妻感情不和,為正式的離婚理由提供支撐,為什麼説只是支撐,而不是必然的決定性因素,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分居滿兩年只是法院的考慮因素之一,並不是説你分居滿兩年就必然能夠離婚,還需要結合整個案件的情況作出判斷,脱離事實的判決是不被法律認可的。

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比如雖然分居,但是一方仍然不同意離婚,還有很多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意見,此時如果還是堅決離婚,就只能選擇走法律程序,訴訟離婚。在訴訟過程中,夫妻分居的時間已經達到了兩年,當然前提必須是感情不和導致的,此時的分居可以作為離婚的有力證據之一,但是對於離婚這種比較特殊的案件,法院會判調解員進行調解,是否有和好的機會,如果這時還是調解不成,就會進行庭審階段,一定要注意的是,分居是前提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的,才能作為離婚的有力支撐。

二、哪些情況可以作為應當准予離婚的有力證據呢?

剛才重點提及了因感情不和導致了分居,且滿兩年的情況。這是一種情況,還有比如説夫妻一方或者雙方與他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的,這裏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施暴行為,還有遺棄家庭成員的,比如夫妻一方生病,在醫院治療,但是沒有生病的一方突然消失,並將醫藥費都拿走,使得病人處以無人照顧的危險處境,就屬於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還有一些惡劣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如賭博,對家庭造成了嚴重的損害,致使家庭温飽都難以維持,當然進行起訴的時候,這些指控都必須用證據的形式表現出來,僅僅口頭説明是不能作為有效的法律證據的。

離婚這個問題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非常的痛苦,因為確實不能夠生活在一起了,否則的話當初也不會結婚的,所以此時婚姻關係感情已經破裂的話,那麼就會分居,當然了,分居的時間長短並不影響到離婚的自動解除,而是需要雙方來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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