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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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有何規定

一、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

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説,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二、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佔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户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三、事實婚姻的特徵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羣眾所公認。也就是説,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羣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四、關於事實婚姻的構成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 

現在法律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説,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已廢止)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以,關於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的規定,我國早就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生活過,且男女雙方也沒有法律上承認的另一半,周圍的人也承認你們是夫妻,都可以算作是事實婚姻,但是為了您在婚姻中的合法權益能夠受到保護 ,還是儘快辦理結婚手續使自己的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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