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過錯方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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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過錯方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一、離婚訴訟中過錯方賠償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過錯方賠償是指過錯方對受害方造成的損害進行的賠償。哪些行為造成的損害可以請求離婚過錯賠償呢?離婚過錯方賠償的條件又是什麼呢?

(一) 、離婚過錯方賠償首先需要滿足提起賠償的行為,如,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其他情形無法提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像平時大家所説的,一夜 情、通姦、嫖娼等等行為,都不能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因此,以上行為並不能造成多大損害,且不具有長期危害性。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必須是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的不能請求離婚過錯方賠償。

(三)、時間上的要求,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必須在起訴離婚時提出離婚過錯賠償;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説,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二、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

瞭解自己是否滿足離婚過錯賠償的條件後,接着就需要了解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的問題了。離婚過錯方如何賠償受害方呢?標準是什麼?

離婚過錯方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於後代受教育或須用於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離婚訴訟中的過錯方需要向無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但這需要無過錯方在離婚的時候提出來,不然作為過錯方肯定不會主動的作出賠償。而這裏要注意的是,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僅僅是針對法律中規定的哪幾類過錯,並不是日常生活中我們認為的一些過錯,也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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