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授權範圍有特殊授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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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授權範圍有特殊授權嗎?

隨着社會不斷髮展各種案件不斷變得複雜,離婚案也開始變得複雜起來,那麼離婚訴訟授權範圍有什麼呢?我國法律規定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有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民法規定離婚案有訴訟代理人的,除非本人不能表達自身意志都必須出庭,特別情況無法出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書。

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

也就是説,即使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並且委託了代理人蔘加訴訟,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民訴意見對離婚案件代理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訴訟代理人不能在沒有當事人表態的情況下參加法庭調解。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則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依然沒有規定可以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委託的權利,而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因此,離婚問題從法律的規定上看,不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除離婚問題外,還存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如果當事人雙方就離婚問題沒有爭議,那麼,在其他問題的處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夠代理當事人處理相關實體權利?

首先,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的問題是典型的人身關係問題,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與當事人密切相關,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因此由當事人親自處理為宜。同時,審理離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確以破裂作為應否判離的標準,而感情問題既複雜又微妙,且處於變化之中,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説清楚。再者,也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出庭,才能幫助審判人員對此作出正確判斷。如果能夠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對對方當事人來説,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問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也只有當事人才最瞭解財產的價值和意義,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絕對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當事人自己表達意志。

第三,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雖然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但仍然不能排除當事人自願協商和變更撫養權,不能在當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態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這樣將造成對子女權益的侵害,也不利於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的執行。

第四、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先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到庭,調解則無法進行。

離婚訴訟授權範圍沒有特殊授權,可使用一般授權不適用特殊授權。除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出庭的必須要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即使代理人蔘加訴訟,也不能由代理人對相關實體權利進行處分表態,因此民法訴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離婚需要本人對訴訟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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