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訴訟能否特別授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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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訴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特別授權代理,但是,如果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即使委託了律師,也應當親自出庭參與庭審。

解除收養訴訟能否特別授權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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