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權授予範圍及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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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授予範圍及方式有哪些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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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代理權的範圍有哪些,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

一.授予代理權的範圍有哪些在法定代理,代理權的內容與範圍應以法律規定為準;在委託代理,應以授權行為的意思表示確定。代理權的授予與代理權的範圍有關聯,也就是代理權的範圍通常以代理權之授予行為作為判斷標準。(1)授權範圍僅及於特定法律行為的,屬於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該特別事項為代理;(2)授權範圍及於某類事項,屬於類別代理,代理人可就授權的這一類事務行使代理權;(3)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有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於概括代理,也稱全權代理;(4)若代理人有數人的,各代理人之代理事項不交叉的,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為獨立代理;事項有交叉的,為共同代理,除有特別約定外,各代理人僅就自己的代理行為負責,不負連帶責任。二.代理權授予不明的責任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限。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權限、資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關係中,代理權最為重要,不僅代理人的地位取決於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也取決於代理權。代理權授予不明,如究竟是特別代理還是概括代理,是法律要特別規定的事項。我國民法通則第65條第3款規定: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對代理權授予不明的,在本人負擔責任外,代理人也要負補充連帶責任,顯然實行意思他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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