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授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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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之中,訴訟當事人或由於不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或由於沒有時間處理訴訟事宜,會委託律師代為處理訴訟事宜。這裏的委託是指授予其處理特定事項的權利,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一般來説,特別授權的現象是比較少見的。若進行民事訴訟特別授權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民事訴訟特別授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特別授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特別授權代理必須有明確的授權列舉,如果僅僅籠統地在委託代理合同中寫上“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內容,則法律上只認為系一般授權代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應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對於重大事項,即使享有特別授權代理,律師也不應擅自作主,而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再做決定。

離婚案件不允許進行特別授權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權代理,因為婚姻關係的解除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變更。

案件當事人若委託律師代為承認部分或者全部訴訟請求、代為處理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或者代為是否申請提出上訴的,為民事訴訟特別授權。屬於特別授權的情形必須在授權書之中註明授權的範圍,對於超出授權範圍的,需要當事人親自授意。

二、什麼是特別授權代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根據此規定,民事訴訟代理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委託事項和權限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記明。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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