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拒絕生二胎起訴離婚的法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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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女方拒絕生二胎起訴離婚的法院怎麼處理
對於這個問題,我還是覺得你應該和妻子商量,做好她的思想工作,夫妻在一起也不容易,你應該認真考慮,不要輕易的提出離婚。關於你諮詢的問題,我國的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是這樣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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