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單方面墮胎 - 男方可以上法院起訴女方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6W

如何解決男性生殖權利與女性生殖權利的衝突

如果女方單方面墮胎,男方可以上法院起訴女方嗎?

如果夫妻生育意圖不一致,任何一方想實現生育,不得強迫不願生的另一方或與他人通姦私生,只能訴諸法律解除婚姻關係,並尋求生殖伴侶或生育方法。

首先,實現男女生殖權利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而言,實現生殖權利取決於她們的個人權利。對於男性而言,實現合法的生殖權利首先取決於實現合法的配偶權利。男性只能在實現配偶權利的基礎上獲得生殖權利的保護。任何違反婦女意願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女性人權的非法行為。

如果男人堅持要孩子並且女人不願生育,如果家裏以男人為主,則意味着丈夫有權強迫妻子的身體和意志,這將以犧牲失去女性的人身自由和身心的破壞為代價。而女性決定生育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可能會委屈男方,但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比後者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由於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他們也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的不管是主動避孕還是墮胎,這都和侵犯丈夫的權力無關。婚姻本身並不意味着雙方都必須有孩子。如果丈夫和妻子未達成生育的協議,那麼妻子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無論是自我避孕還是墮胎。丈夫和妻子都享有生育權。這種權利是針對於社會,即夫妻共同打擊第三人,排除外界干涉和妨礙的權利。

第三,女性不僅在照顧、撫養孩子方面履行更多職責,而且懷孕和母乳餵養更難以取代女性單獨承受的艱辛和風險。因此,賦予女性權力不僅是對女性生殖權利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而且也是法律正義的體現。誇大或強調男性生育決策權無疑會產生負面影響,例如不公平的指控和對女性墮胎的主張,並在某種程度上使“婚內強姦”合法化。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權利,可以選擇生孩子,也可以選擇不生孩子。如果雙方的意見無法達成一致,那麼他們可以進行協商。如果他們協商失敗,可以使用強制手段。在法律方面雖然男女平等,但還是會偏向女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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