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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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幾乎每天都有人上訴離婚,同時也存在着他人起訴由於其他的民事主體實施欺詐行為等,導致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此時也是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關係無效,故而對於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來説,需要了解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有哪些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離婚與婚姻無效的區別有哪些?

第一,行為的性質不同。離婚所要解除的婚姻是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合法婚姻;而宣告婚姻無效所要解除的是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違法婚姻。

第二,產生的原因不同。離婚的原因的發生於婚姻關係成立之後,且不是因為婚姻本身違法,而是由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宣告婚姻無效的原因是在違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婚姻本身具有違法性。

第三,行為的效力和時效不同。離婚應當自該婚姻關係解除之日起生效,且為當事人生前的法律行為;而宣告婚姻無效則表現為該婚姻自始無效,既可以發生在該婚姻關係當事人生存期間,也可以發生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以後。

第四,請求權人不同。離婚只能由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出,離婚請求權的行使僅限於婚姻當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強迫、干涉;而婚姻無效請求權的行使可以由男女雙方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法律規定的有權機關。

第五,處理的程序不同。對於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對於爭議權益的處理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因而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解決;對於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當事人的處分權受到國家的干預,人民法院不適用調解,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六,法律後果不同。離婚的法律後果在於解除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的同時,還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無效婚姻不享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賦予配偶應享有的權利,如夫妻財產權、等,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的規定,由當事人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等。

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間上有何限制?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不受限制,當事人可以在取得結婚登記後的任何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結婚時雙方或一方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已經達到法定婚齡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結婚後治癒的等情形。對於無效婚姻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的,法律對生存一方和雙方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間也有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宣告婚姻無效應當向哪些機關申請?

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效的婚姻應當予以解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婚姻無效。關於婚姻登記機關是否有權宣告當事人的婚姻為無效婚姻,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的學者認為可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機關為婚姻登記機關和法院,而有人則認為僅僅由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是比較妥當的。但是,《婚姻登記條例》並沒有給婚姻登記機關以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法無明文規定不授權,所以婚姻登記機關不具備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當事人通過人民法院起訴可以更加快捷、方便的解決問題。

根據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對於民事主體來説,是不需要掌握這些專業知識的,可以聘請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但是對於司法機關的職員來説,則必須要掌握這些只知識,才能使得民事主體的權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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