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的手續是怎麼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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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的手續是怎麼進行的

不管是選擇協議方式離婚還是訴訟方式,對於離婚夫妻而言此時都是有一定的手續需要辦理相應的。當然,對應不同的離婚方式具體要辦理的手續顯然就是不同的。那實踐中夫妻協議離婚的手續是怎麼進行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套完整的協議離婚程序包括幾大步驟:申請、審查和登記。

(一)申請

申請是當事人將其離婚的意思表示呈送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則因城市和農村的劃分面有所區別,一般説來:婚姻登記管理在城市必須集中到城區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農村也要集中到縣民政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婚姻當事人提出離婚申請的同時,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哪些證件和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原因、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清償等事項,協議內容應當注意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一份標準的離婚協議書上除必須寫明雙方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 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方法和期限、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財產(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和債權等)分割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

審查是婚姻登記機關在受理離婚申請後,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以及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等內容。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主要包括形式審和實質審兩部分內容。形式審主要是查明雙方當事人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如有遺漏或錯誤,婚姻登記機關可限期要求當事人予以補正或改正。事實審則主要是審查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如當事人是否自願,是否就子女撫養、夫妻一方困難時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協議等。當事人對登記機關需要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不得欺騙或有所隱瞞。

(三)登記

登記即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符合條件的離婚申請予以確認,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夫妻協議離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而此時夫妻協議離婚的手續相對訴訟離婚的手續是要簡單一些的,但在離婚夫妻提出了離婚申請之後,並不是就一定會准予離婚,還需要審查看是否符合協議離婚的條件,之後才會頒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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