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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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採取夫妻分別財產制,則不存在財產分割的問題。如果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割財產時,先協議,如果協議不成,實踐中一般是均分,也就是一人一半,在此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分割,如果夫妻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者偽造行為,則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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