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後賠償金怎麼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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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離婚後賠償金怎麼付?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理論上和實務上都區分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兩者雖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別,但實質上都是夫妻間忠實義務的違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係的本質,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即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法律列舉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況下,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本意在於穩定婚姻關係,保護配偶權,防止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發生並在此種情況出現時對受害配偶進行救濟。

第三項規定的實施家庭暴力、第四項規定的虐待都構成損害行為。所謂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把家庭暴力的對象界定為家庭成員,此解釋過於寬泛,依照規範目的應當做限縮解釋。只有當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時,法律才有對其進行救濟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針對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員,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時,應由其他家庭成員根據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者請求賠償。因此,此處家庭暴力的對象應限於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對象也應限縮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圖危害配偶生命的行為在違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強烈,着眼於規範的目的(保護配偶的人身權),應對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擴張解釋把此類行為包含在內。

第四項還規定遺棄家庭成員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這裏的家庭成員同樣應作限縮解釋,僅指配偶。對於何謂遺棄,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有認為遺棄是同居義務或扶養義務之不履行;有認為遺棄是指不履行同居義務或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義務。婚姻的本質在於雙方共同生活,互相給予對方身體上、物質上、精神上之關愛,凡消極的不履行婚姻基本義務者,皆構成遺棄。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無正當理由外出不歸,等等。遺棄可能會造成對方身體上、精神上之損害,受害配偶得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夫妻有過錯的一方對無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目的就是為了對受到侵害的配偶給予救濟。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須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則不能主張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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