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賠償金單位不付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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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賠償金單位不付了怎麼辦?

所謂競業限制,也就是商業中企業為了防止自己公司的商業機密泄露而對離開他們企業的員工做出的一種限定,也就是競業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單位一般得付給員工賠償金,但是也有些小單位並不給付,本站小編就為您講一講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賠償金單位不付了怎麼辦?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離職賠償金單位不付了怎麼辦?

問: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還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嗎?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效競業限制協議是一個雙務合同:用人單位負有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勞動者負有競業限制的義務。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期間的主要生活

來源。如果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未按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按照合同法原理,一方根本違約,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據此,《解釋(四)》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踐中,有的勞動者為了規避競業限制,故意註銷自己的銀行帳户或者卡號,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往帳户或者卡號裏存錢。此時用人單位並無過錯,勞動者仍然應當履行競業限制。

由於競業限制涉及到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同於其他一般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僅一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即可解除競業限制,這對於用人單位而言過於苛刻,也不利於對商業祕密或者與知識產權有關事項的保密;同樣如果用人單位很長時間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卻還要履行競業限制,則不利於對勞動者生存權的保護。因此,《解釋(四)》借鑑其他司法解釋規定,確定了三個月的合理期限。

就可以參照以上辦法處理,只要確定是單位的過錯,法院方面的判定是絕對不會偏袒企業的,同樣的,如果單位有一個月了都沒有付給離職員工補償金,那麼該員工就可以自行解除競業限制了。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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