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上訴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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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上訴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離婚上訴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對離婚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後,夫妻雙方有任何一方對結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入二審階段。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離婚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離婚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二審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上訴符合法定條件,既應予以受理。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二、起訴離婚去哪個法院辦手續?

提起離婚訴訟一方,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一般是以“原告就被告”原則,就是法院管轄是由被告常住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判決。如果被告有超過1年的時間不在居住地居住的,才會按照原告所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中任意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求,也就是解除婚姻關係。一般來説,離婚訴訟的原告,也就是提出離婚的一方,應該向對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方並不是居住在户口所在地,那就要向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訴訟申請了。起訴的時候,原告應該提交訴狀和相關文件,比如説雙方的個人信息,訴訟的請求和相關的原因、實際情況,並且呈上相關的證據、證人信息。

三、協議離婚需要什麼證件

1、雙方户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係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拿到法院離婚判決書後,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上訴,到上級法院辦手續需要提供上訴材料,包括離婚上訴狀、新的感情破裂證據及一審判決書等。在一審沒有判離的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注意收集能證實感情破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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