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過户房產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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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協議過户房產可以嗎

離婚協議過户房產可以嗎?

不可以的。離婚協議是基於婚姻關係的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處分。因此,離婚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只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方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離婚協議的性質決定了它並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實踐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門即以此為據,對僅憑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單獨辦理房屋過户不予受理。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有很重要的一項是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離婚協議關於共同債務的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並且該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協議過户房產的必須由雙方攜帶相關文件到房產交易中心才可以辦理。否則不予辦理。並且在協議離婚的時候必須對房產以及債務的分割做出決定,如果沒有這些分配的,民政局可能會不接受離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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