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區民政局離婚程序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一、楊浦區民政局離婚程序是什麼?

楊浦區民政局離婚程序是什麼?

民政局辦理離婚流程是: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最新民法典的規定,若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去民政局辦理手續的。一般都需要一個月時間的冷靜期,若是在冷靜期期間有一方撤銷離婚申請。那此次申請作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