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過程是什麼 - 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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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過程是什麼 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方式與協議離婚不同,但這二者都是屬於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但對應不同的方式規定的離婚條件、過程這些都是不一樣的。相比之下,自然是訴訟離婚的過程要複雜一些,那究竟這個過程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訴訟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訴訟離婚,顧名思義,就是到法院打離婚官司,通常是因為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和債務的分擔不能達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後,通過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制度。訴訟離婚適用要件:

(一)主體要件,即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或具有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

(二)實質要件:夫妻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雙方自願離婚,但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負擔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3、啟動要件,即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要件是基於民事訴訟的“不告不理”原則。

(三)訴訟離婚,一審簡易程序審限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如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的,二審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3個月,不論一審二審,如有特殊情況審限還可能被延長

二、訴訟離婚的過程是什麼

第一階段,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第二階段,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第一,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第二,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第三階段,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主要包括了三個階段,即上文中介紹到的起訴階段、審理階段以及判決階段。要注意的是,在訴訟離婚中即使法院受理了案件,但此時也不代表最終一定會判夫妻離婚,這要看夫妻是否感情真的已經完全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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