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調解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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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調解注意事項

離婚官司調解注意事項

第一、要明確調解的目的。

任何事情目的不明確就談不上方法。在離婚官司中調解也是如此。當事人往往想當然的以為,調解就是自己去法院和法官聊聊天,説説自己的想法,你退一步我退一步把案子結了;甚至有個別當事人幻想調解就能快速結案。這種對調解目的的認識可謂大錯特錯。

對調解的目的可以從兩個角度判斷。法官想調解,主要是想案件儘快和諧解決,提升自己的辦案調解率,次要目的是想通過調解對雙方當事人的態度及案件相關事實有一個瞭解。那麼當事人去參加調解的目的是什麼呢?每個案件個案案情不同目的也不同,核心原理相通,都是為了自己的權益最大化,那麼當事人在調解中的姿態和陳述就非常重要,目的就是要給法官一個好的印象,增強對支持自己的心理傾向。圍繞這個核心目的,要有意的梳理自己的言行舉止,要針對性的陳述。要避免不恰當的言詞給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而現實中就有很多當事人不注意圍繞目的去説話辦事。

第二、要避免幾種典型的調解言詞舉止錯誤。

前面講到了調解的目的是要給法官一個好的印象,增強對支持自己的心理傾向。有些當事人就不注意這個問題,言行舉止處處出現問題,典型的錯誤有以下幾種類型。

1、 動輒打斷法官講話、攻擊對方當事人。

衷震律師曾代理過一個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同意離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在開庭前調解中女法官做男方思想工作,要求男方就返還彩禮的數額上作出一定讓步。這時男方姐姐大聲插話,説女方騙婚不要臉等等,當時女法官就表現出不悦神情,繼而在開庭中有明顯的傾向保護女方權益的調查提問,甚至提出男方逾期舉證無效這一在司法實踐中很少提及的觀點。男方姐姐在庭審結束聽我分析後,後悔不已,但為時已晚,因為法官對你的印象感觀一旦定格,很難更改。

2、 輕易出示證據、輕易肯定相關重要事實。

法官在主持調解中,會就案件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等事實進行詢問,這時如果輕易表態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正確的做法。例如近期衷震律師在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辦理的一個離婚案件,法官詢問男方有無購買一套房子?男方急急忙忙説買了一套房產,但買房的錢是自己父母出錢購買的。法官又問男方有無證據?男方又急於掏出一堆票據乃至男方父母聲稱單方贈與給兒子的公證書。法官看了就説這些證據不能證明男方父母單方贈與給兒子,甚至明確這套房產是夫妻共有財產。當男方再想解釋時為時已晚。本案中男方找到衷震律師後,經過技術性策略處理,雖然成功避免了本案中被分割房產的失誤,但他在調解中犯下的錯誤還是令人遺憾的。輕易的肯定或否定重大事實,甚至急於出示一些不成熟的證據,都是將自己的“火力裝備”提早暴露的錯誤。

3、 為了急於結案而輕易讓步。

很多當事人想急於解除不幸福的婚姻,急於解除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一旦在這種心態支配下,輕易讓步只能是將來後悔不已。以衷震律師辦理的貴溪市某離婚案為例,男方就在調解中因為急於解除婚姻關係而作出了過多讓步,事後懊悔不已。雙方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女方應支付男方孩子撫養費多少錢?男方在得房子的情況下房子如何作價?女方在得小汽車的情況下車子如何作價?

男方在急於調解結案的情況下對房子估價同意了對方提出的43萬元的估價,而在事後卻發現這個估價偏高,這意味着男方在給女方的折半錢款中要付出20多萬元,而相對應的是女方在撫養費的報價上卻低得驚人,在車子的報價上同樣也僅僅報價為6萬元。女方提出如果要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只能是按法院實踐判例給付3萬元,男方出於不要她撫養費也無所謂的想法,答應了這個極低的數字。結果是男方在事後懊悔不已,因為利益損失過大。

4、 迫於法院壓力,糊里糊塗簽字

在法院追求調解率的情況下,個別法官在調解中進行強制性逼迫調解。以衷震律師代理的贛州肖某在新建縣法院調解離婚案為例。在肖某帶材料去立案時,法官問肖某能不能調解,最好調解等等。肖某出於對法院的信任就同意調解。熟料調解到最後法官強迫肖某答應男方條件,還説如果判的話可能判不離婚等等。無奈下肖某在條件極為苛刻的調解協議上簽字。

第三、在調解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上面談了幾種調解的典型錯誤,接下來衷震律師介紹下在調解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1、 最好在律師陪同下進行調解。

個別當事人認為調解自己去可以去,無需麻煩律師。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的。當事人不瞭解法官的思維方式及調解的套路,自身又沒有經驗。所以經常出現以上幾種錯誤。如果有專業婚姻律師事先指導,將可避免這些情況出現。

2、 最好調解前做好準備工作,不打無準備之仗。

調解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對財產方面的估價做好市場問詢工作。目前離婚案件中爭議的財產焦點往往在於房產價值。按照法院的處理程序,先競價,競價不成再申請評估,評估不成就直接變賣。當事人如果要爭取房子的權利,一定要對房子現在的市場價值做一個調查,多問問房產中介,甚至可以掛牌問價,看看這個房子在什麼價位能夠被市場接受。這就有助於自己準確的進行判斷。

3、 注意自己的着裝言行,一定要給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魔鬼和天使都在細節中。當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着裝言行舉止。如果自己的觀點是是生活窘困,無力支付過多撫養費,就不要身穿名牌甚至穿金戴銀炫富;如果對方很強勢的提出主張,自己就應當考慮是否要在法官面前顯得比較弱勢,爭取以情理打動法官同情心。記住,大多數法官還是同情弱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本文詳細介紹了離婚官司調解的注意事項和方式方法。離婚官司調解確實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可以節約上訴的時間和避免一些繁雜的程序,為一些人帶來方便。但是,更好的選擇還是為了家人和孩子的幸福,避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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