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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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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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離婚率飆升,對於離婚雙方無矛盾的,直接起草離婚協議簽字即可生效。對於離婚有財產經濟上糾紛,還有撫養權的爭奪情形的。需要通過打離婚官司法院裁決。離婚官司要注意什麼問題呢,那下面本站的小編來給大家介紹。

一、離婚關係需注意的事項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5、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6、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地,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通常情況下,離婚官司都是圍繞着撫養權,財產分割的分配問題展開的。該確定為共同財產的主要是在離婚時男女雙方實際獲得的相應補貼。值得關注的是共同居住的房產分割問題,這個需要法律證據來進一步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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