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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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的注意事項?

治安調解的注意事項?

(1)要牢牢把握治安調解的條件。正確理解治安調解的條件,是做好治安調解工作的前提。對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不能調解處理,而應當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對符合治安調解條件的,可以儘量作調解處理,尤其是對因家庭、鄰里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細緻的調解工作,不可簡單處罰了事。當然,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糾紛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對此,《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5條第2款作了明確規定。

(2)要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受理後,不論將來是否適用調解處理,都要及時做好深人細緻的調查取證工作。目前實踐中存在一種錯誤傾向,有的公安民警認為,既然是可以適用調解的治安案件,到時候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即可,沒有必要花時間、費力氣去做調查取證工作。一旦調解不成,事過境遷,該有的證據無法取到,不僅導致難以認定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案件調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處罰決定時,也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處罰不了。這不僅不利於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而且影響法律的尊嚴和公安機關的威信。

因此,即使對可以適用調解的案件,公安機關也必須及時依法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收集足夠的證據。這既可以為調解創造有利條件,便於説服教育當事人,也可以為在不適用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時作出處罰決定奠定堅實的基礎。

(3)要遵循公開原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6條規定: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

(一)涉及個人隱私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

公開進行,是指公安機關應當讓雙方當事人都瞭解案件的事實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以及依據法律應當給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何種治安管理處罰等情況,在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調解。但是公開調解也有例外,即涉及個人隱私的治安案件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解的治安案件,不公開調解。

個人隱私,是指當事人不願意他人知悉的、與其人身權密切相關的、隱祕的事件或者事實,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狀況、子女情況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8條和第149條還分別規定: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在場。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行政案件進行調解時,可以邀請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調解現場,就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居委會、村委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對鄰里糾紛的事實比較瞭解,公安機關調解時邀請他們參加,有利於公安機關查清案件事實。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1、僱兇傷害他人的;

2、結夥鬥毆的;

3、尋釁滋事的;

4、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5、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6、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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