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自動解除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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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多久自動解除婚姻?

一、分居多久自動解除婚姻

分居,並不是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法院應准予離婚。但起訴是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前置程序,分居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係,不論分居時間的長短,婚姻關係都不會因分居狀態的延續而解除。

二、證明夫妻分居兩年的證據有哪些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或一方在外面打工無法同居的。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還有的情況是,夫妻感情尚好,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現實中導致夫妻分居的原因其實還是挺多的,但最終並不一定都是會造成夫妻離婚,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分析處理。在符合分居離婚條件的情況下,那麼起訴到法院的,最終才有可能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係。所以不是一有分居行為就一定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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