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與服刑人員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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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與服刑人員辦理離婚


公民要是因為構成犯罪被關在監獄裏面服刑的話,對於其配偶來説,不僅面子上會覺得難堪,長期獨守空房也是很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的。因而很多服刑人員的配偶就會選擇離婚,那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與服刑人員辦理離婚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該如何與服刑人員辦理離婚

通常情況下,與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員辦理離婚,需採用起訴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被監禁不滿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管轄,而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也可選擇向被告服刑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服刑人員離婚管轄,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

服刑人員訴訟離婚時,其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這需要看離婚訴訟是由服刑人員提出的,還是由服刑人員配偶提出的。

(一)服刑人員離婚管轄,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服刑人員提出離婚

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服刑人員離婚管轄,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也就是説,如果服刑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那麼應該向原告(即服刑人員配偶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法律這麼規定的原因在於,服刑人員被關押的地方往往與其配偶居住的地方不同,為了方便服刑人員配偶履行訴訟程序,減少其負擔,因此其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三)服刑人員離婚管轄,服刑人員離婚向哪個法院起訴?雙方都是服刑人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管轄。

也就是説,如果夫妻雙方都是服刑人員的話,如果被告服刑不到一年,那麼就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線;如果被告服刑超過了一年,那就由監禁地的法院管轄。這時候,原告住所地和原告監禁地的法院是無權管線的。

在現實中,如被告服刑一年以上,建議向被告服刑地(被監禁地)人民法院起訴,這樣不但可以大大節約訴訟成本,而且可由當地法院與獄警協調,具有極大的便利性。

如果服刑人員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問題和財產分割沒有異議,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可以不開庭,到監獄直接調解結案,然後製作調解書。

畢竟此時服刑人員在監獄裏面服刑,就算想要協議離婚,條件也不允許。而配偶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由於情況特殊此時就要先搞清楚自己應該去哪裏的法院起訴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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