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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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解決?

夫妻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怎麼解決?

離婚有協商和起訴兩種方法,若協商不成只能起訴。起訴的話,法院將根據夫妻倆是否感情破裂進行判決,若一方在現在的實際居住地住滿一年,可以在居住地辦理訴訟離婚。若雙方都同意,可以辦理速裁,一週內就可以辦好。撫養權方面,要按照哪一方的撫養對孩子成長有利原則。2歲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給母親撫養。撫養費一般是一方月收入的20-30%。財產方面一般是平分,若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若一方有家庭暴力,可認為這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要求有暴力者不分或少分財產,同時有暴力者在離婚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三、有離婚協議書能否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以下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瞭解對方不肯離婚的原因,保持良好的心態,樂觀的面對生活。不管對方採取什麼樣的措施,不要輕易動搖。堅定表明態度,告知離婚原因,理清家庭共同財產,明確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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