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補籤贈與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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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補籤贈與合同有效嗎?

贈與合同一般發生在親屬之間,通過簽訂贈與合同將名下的財產轉給子女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如果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前,一方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贈與給自己的父母或子女,這樣的贈與合同可以生效嗎?本文本站的小編就對“離婚前補籤贈與合同有效嗎?”這一問題給大家作出明確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離婚前補籤贈與合同有效嗎?

什麼是贈與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於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的設定,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①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②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③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大家應該瞭解到離婚前的贈與合同屬於惡意串通行為,侵犯了夫妻中另一方的實際利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時,應該就財產分配問題達成一致協商,避免產生隱瞞財產以及轉移財產等違法行為。如果無法就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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