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易地能起訴離婚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司法實踐中易地能起訴離婚嗎?

人們在提起訴訟時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受訴法院的選擇問題,此即法院的管轄。在離婚訴訟中,法院管轄的規定比較複雜,有的時候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有時又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因此,有人就會對易地能起訴離婚嗎這一問題存在疑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異地離婚訴訟法院的管轄

1、提起離婚訴訟首先要選擇受理訴訟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進行起訴)。

二、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三、夫妻異地離婚相關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説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易地能起訴離婚嗎這一問題需要分不同的情況討論。原則上必須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1年以上或者不在我國境內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