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可能發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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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一個月,期間可以發生的問題有幾個方面,分別是財產分割問題、遵循婚姻自由問題、孩子撫養問題、如果存在家暴如何處理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離婚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可能發生的問題

(一)、財產分割

離婚冷靜期也處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婚後取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內,雙方婚姻尚處於存續期間,一方不能私自處分、轉移財產,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相較於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具有速度快和成本低的優點,但值得注意的是,協議離婚時雙方應關注離婚協議起草的問題,離婚協議的起草往往涉及婚姻關係解除、孩子撫養問題、財產分割等,要依法將財產進行明確分割,並保證履行方式的可行性,財產分割要做到全面,不能遺漏財產。

(一) 孩子撫養

雙方應注意撫養費支付問題以及孩子探望問題予以明確,避免後續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出現分歧。而訴訟離婚一般由經驗豐富的家事法官處理,可以通過調解或者判決的方式,文書會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婚姻關係解除等諸多事項作出明確規定,涵蓋整個婚姻關係的方方面面,一般不會存在漏項的情形,同時在法院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時,一方出現不及時履行的情形時,相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為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提供司法保障。

(三)面對家暴,如何保護自己

家暴是大家非常關注的問題,當遭遇家暴時,應及時向親屬、朋友、鄰居、居委會、婦聯組織反應情況,尋求幫助,如果出現暴力傷害情形,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並在外部力量的幫助下,及時擺脱對方控制,讓自己處在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之中。同時也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家暴行為的認定在法律上需要通過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出現暴力傷害要及時報警,做好筆錄,做好傷情鑑定。應注意,嚴重家庭暴力行為屬於法定離婚事由,如果雙方不能協商離婚,受害方要及時向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設立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主要是為穩定婚姻提供一個緩衝,避免家庭破裂,在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雙方有充足的時間去思考婚姻關係是否可以挽回,是否存在可以修復的可能性,並且在婚姻冷靜期間,夫妻雙方可以進行詳細的而考慮,採取哪些措施能夠更好的維繫家庭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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