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怎麼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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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是怎麼產生的?

離婚冷靜期是怎麼產生的?

首先,離婚冷靜期設定為30天;其次,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再一個”30天之內,雙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不領則視為撤回離婚申請。此外,婚姻登記機關將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而請求撤銷的業務。據《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離婚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有什麼要求?

1、雙方自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符合離婚條件的,暫時不發離婚證,不馬上解除婚姻關係。

2、離婚冷靜期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30天的冷靜期限屆滿後,雙方應當在30天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發給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4、在後一個30天內,當事人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不發生離婚的效果。

三、離婚冷靜期一般需要多久?

夫妻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法律上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的存在是為了維持婚姻關係,給雙方一些思考的時間。離婚冷靜期只存在於協議離婚中,在訴訟離婚中,沒有這項要求,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30天之後,沒有撤回自己的離婚申請,婚姻登記機構會為雙方辦理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在30天之內後悔了,可以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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