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一、第一次起訴離婚怎麼辦理手續?
1、原告起訴階段
(1)諮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2、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二、起訴離婚應該準備哪些材料?
一方起訴離婚時需要以下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三、起訴離婚應該到哪個法院?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雙方在離婚這件事件上談不攏的,當事人可以起訴離婚,讓法官判決。作為原告可以自己當訴訟代理人,寫一份離婚訴訟狀,法院受理後立案,在正式開庭之前進行調解。一般來説,沒有充分證據表達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第一次起訴通常不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