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保全期限是多久?
一、起訴離婚保全期限是多久?
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是不同的,每次採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採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續封六個月。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二、離婚財產保全的程序
在離婚時出現對方隱瞞、轉移或者通過贈送等方式轉移財產,嚴重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屬於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就這種情況請求財產保全。具體的程序如下所示:
1、申請法院: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從法律規定看,申請財產保全並不侷限在財產所在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處境就近選擇法院。)
2、受理時間:法院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保全措施的,會立即執行財產保全。
3、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4、擔保:
(1)申請人。法院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沒有提供的,會裁定駁回申請。
(2)被申請人。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法院會裁定解除保全。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雙方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來進行離婚的,為了避免一方存在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另一方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來對財產進行處理,具體的期限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財產的類型進行認定後作出合理的判罰,並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