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5W

一、離婚案件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案件委託代理人的範圍是什麼?

離婚案件不可特別授權,只能一般代理。 理由是離婚案件涉及人身權利的處分,對於人身關係的處分,代理人不得直接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外,離婚訴訟當事人必須要出庭,如當事人確實無法出庭的,例如,身染疾病,或不方便親自到庭的,當事人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離婚案件委託代理人的特殊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我國法律要求就算聘請了委託了代理人還是要出庭應訴,這種案件就是離婚案件。離婚是一個非常個人的問題,一方面可以讓法官可以瞭解事實的真相如何,另外在法官的調解下有可能和解。

例外,有委託代理人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庭。“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不能夠表達意志的比如聾啞人,精神有障礙的人,植物人。對不能夠表達意志的人,還可以進行一個分類:如果這個人單單是不能用口頭表達,但思維清晰能夠用書寫的方法書寫意志,法庭就要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可以不出庭的。如果這個人口頭無法表達意志同時也喪失了書寫表達意志,就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為出庭應訴。

如果一個案件,這個離婚案件的被告能夠表達意志卻不出庭,法院對這個不出庭的當事人進行拘傳,甚至拘留,處罰。

二、訴訟離婚准許離婚的情形規定

民法典》第1079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訴訟離婚:《民法典》第1079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經合法登記確認的婚姻關係,想要解除該關係,只有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方式。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的生活當中遇到了相關的離婚訴訟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

熱門標籤